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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 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9 00:00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2025〕186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25日。

1.通信地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8号建工大厦6楼),信封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箱:scc0971@163.com

3.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8258106   8258100(传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5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

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2025〕18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多个困难类别的毕业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申报,曾申领过一次性求职补贴(含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再次毕业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其中:

1.低保家庭毕业生。指申请人所在家庭符合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持有民政部门审批发放的《低保证》。

2.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指申请人所在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经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指申请人所在家庭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批,认定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4.特困人员毕业生。指申请人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为特困人员(即特困救助学生),且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5.残疾毕业生。指申请人本人残疾,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6.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指申请人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申领发放流程

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申请发放坚持自愿申请、诚实守信、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政策宣传、全面摸底、个人申请、初审公示、复核拨付的流程,每年6月至11月实施。高校相对集中的西宁市城北区可顺延至12月底前;毕业生外出实习时间影响政策经办服务的,高校可结合实际会同辖区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前组织实施。

(一)政策宣传(6月)。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校园招聘、“人社(就业)局长进校园”等专场活动,采取现场宣介、印发手册、直播宣讲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一次性求职补贴等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各高校要通过校园专栏、班级微信群等方式,针对性开展政策解读,一次性说清讲明政策对象、经办流程、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

(二)全面摸底(7月上中旬)。各高校要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梳理本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即城乡低保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即边缘易致贫户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即特困救助学生)和残疾、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以下简称五类群体)实名信息。同时,结合政策宣传、动员摸排掌握情况整理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毕业生名单,统一汇总形成《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对象汇总表》(参照附件1)。

(三)个人申请(7月下旬至9月上旬)。各高校要结合困难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一对一”指导毕业生填写《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精准服务卡》(参照附件2),逐人核实申请意愿,有意愿申请的毕业生须提供激活金融功能且能正常使用的本人社保卡。精准服务卡即个人申请,不再重复填报申请材料。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国家助学贷款系统中比对存在的五类群体毕业生,不需提供证明材料;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系统比对不存在、但符合申报条件的五类群体毕业生,各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利用暑假期间准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低保家庭毕业生。《低保证》中民政部门签章页、本人信息页或家庭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证明材料。

2.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家庭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材料。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家庭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边缘易致贫户或脱贫不稳定户或突发严重困难户证明材料,或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基本信息打印(复印)件并加盖县(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公章件。

4.特困人员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中民政部门签章页、本人信息页,或家庭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证明材料。

5.残疾毕业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个人信息及签章页。

6.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高校资助部门出具的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四)初审公示(9月中下旬)。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本校、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休学、入伍等不能在年内按期毕业的不享受当年补贴),是否是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国家助学贷款系统比对存在的毕业生,需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困难类型与证明材料是否相符等身份信息。审核不通过的,高校要及时反馈申请人进行完善,申请人应在审核期内(9月20日前)重新提交证明材料,逾期未申请补贴或未在审核期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同自愿放弃申请。对于自愿放弃申请补贴的毕业生,高校要指导申请人在《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精准服务卡》备注。初审完成后,高校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名单集中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参照附件3),公示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申请人隐私信息安全。9月30日前,各高校要将《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对象汇总表》《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精准服务卡》、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材料和申请函(参照附件4)报辖区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复核拨付(10月至11月)。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审核汇总表与精准服务卡、信息系统比对情况、需提供证明材料毕业生是否一致,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金保系统比对是否已享受政策补贴,申请人社保卡正常使用及信息是否准确等。复核不通过的要集中反馈高校,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复核通过的,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高校分别在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等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参考附件3,名单增加补贴金额栏)。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金保系统,按程序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符合申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申请人应及时核对补贴是否发放到位,对发放情况有异议的要在到账通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高校或直接向辖区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一次性求职补贴是缓解困难毕业生在求职创业过程中交通、材料、面试等必要开支压力,进一步降低求职成本、促进就业意愿、提升成功率的专项补贴政策。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政策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级人社部门与高校要严格落实申领发放流程,切实强化“一对一”跟踪服务,推动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困难毕业生。要按照初审、复核要求,结合业务职责,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主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经查实虚报冒领政策补贴的毕业生,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每年12月底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辖区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分别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省教育厅学生事务服务中心。

 

附件:1.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对象汇总表

                      2.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精准服务卡

            3.初审公示模板

            4.关于申报一次求职补贴的函

           5.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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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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