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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消防领域职业(工种)的培训资质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16:43

新人社函〔2025275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涉及消防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全国消防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要求,现就规范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安全管理员等相关工种培训资质的申报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消防领域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资质的审批工作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拟申请开展消防领域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安全管理员等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资质,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后,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联合属地消防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新人社规〔2022〕4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XF/T1300-2016)等文件要求,对师资条件、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属地消防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二)对目前已开展涉及消防领域的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安全管理员等相关工种培训工作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消防部门应当于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再次核查,核查重点为师资条件、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等相关内容,核查完成后由消防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资质不达标的培训机构,限期责令整改,整改后依然不达标的培训机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资质。

(三)涉及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异地备案开展培训,备案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消防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情况,抄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发证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部门、消防部门。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人社部门、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涉及消防领域职业工种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过程化监管工作,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机制落实好监管职责,人社部门、消防部门要不定期联合开展实地指导工作,重点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授课内容、师资配置、实训设备、培训过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核查。对涉及消防领域职业(工种)培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社部门、消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情形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理处罚;对涉及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情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荣鹏

联系电话:0991-3689686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联系人:李义

联系电话:0991-4688326

附件:关于对xxx机构核查的意见(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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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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