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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6-06-30 09:21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经国务院同意,设置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近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从总则、考试、职业能力、登记及附则等5个方面对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23条具体规定,明确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适用于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服务场景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该职业资格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中级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高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分别详细规定了参加初级和中级考试的学历条件与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年限要求;明确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通常为试卷满分的60%,考试合格后将颁发纸质与电子证书。

《暂行规定》明确了养老服务师的职业能力要求除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恪守职业道德、热爱养老事业外,初级养老服务师应当掌握基本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够参与老年人能力等状况综合评估,提供失能照护、康复服务等服务,开展基本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评价;中级养老服务师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制定实施照护计划或服务需求解决方案,制定实施养老照护人员培训带教计划,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资源链接、服务转介等。

《暂行规定》确定由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按职责分工对制度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由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负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各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取得养老服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聘用至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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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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